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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01-13 09:50来源:未知 作者:云南养老网 点击:
民政部对关于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9〕673号 高苏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推进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

 

民政部对“关于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9〕673号

高苏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推进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留守、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赴贵州调研作出“要关心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的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五中提出“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近年来,民政部将建立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作为重点任务加以推进,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配合发展改革委部署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支持各地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等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改造,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投入。自2016年起,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计划五年安排50亿元试点资金,前三批共确定了北京市丰台区等90个试点地区,正在启动第四批改革试点工作。中央补助资金主要支持试点地区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等重点领域,积极推动形成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农村老年协会参与、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格局。

二是健全完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不断提升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断提高救助供养水平,扩大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对象必要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2018年,将符合条件的1493.4万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99.8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截至2018年底,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402元,全国平均农村低保标准为4833元/人·年,月人均补助227元。初步形成了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福利补贴相衔接、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

三是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支持力度。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目前,各省份均制定了加强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专项政策文件或实施细则。全国统一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有望在年底上线运行。

四是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民政部配合卫生健康委印发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推动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等政策文件。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大对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慢病防控力度,会同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行动计划,利用智能化手段和信息技术,提高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配合医保局等部门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下一步,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整合社区为老服务资源,研究制定医务人员上门等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扩大上门服务供给。

解决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养老问题,是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关键,事关留守、空巢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事关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创业,事关农村摆脱贫困奔小康。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继续推动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防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加快推动信息系统建设,部署全国统一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落地,运用大数据分析农村留守老年人的需求,为精准帮扶、精准关爱提供数据支撑。加强与信息企业的协作,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技术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网络平台,畅通留守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沟通的渠道。进一步优化老年人补贴制度,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提供制度性保障。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7月25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云南养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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